2004年出台的《对外贸易法》,首次肯定了外贸代理是一种合法的外贸经营方式,以代理行过程中不同的权利义务作为划分依据,外贸代理可分为四种类型,选择不同的代理类型则承担不同的责任、也享有不同的权利。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企业的委托后,以委托企业的名义与采购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企业直接承担;(2)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商在委托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与采购商订立合同,采购商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外商;(3)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与采购商订立合同,采购商不知道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一旦发生违约,委托人可以介入,采购商享有选择权,代理商则负有披露义务信息的责任。(4)行纪,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
以上四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融资因素的考虑,在外贸代理中不常采用。而在实务中,较为多见的是后三种方式,委托企业往往已经跟国外的客户事先谈好了进出口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然后再寻找专业的公司代理其与国外客户签订进出口合同,并代为办理报关报检、运输、结汇退税等相关的业务。不论是外贸代理,还是被代理的企业都要要注意其中的区别。因外贸代理而引发的纠纷常有发生,很重要的一点原因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除了问题找不到解决的依据。
企业在委托代理商开展外贸进出口代理业务时,必须要订立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保障,明确具体的委托代理协议订能顾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来谈判解决。
委托人最好要求与外贸代理、客户三方共同签订出口合同,约定好三方的权利义务。比如,可以在三方合同中明确规定:外贸代理受企业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以卖方名义订立本合同,如有争议,本合同直接约代理商的行为等。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在合同履约中发生歧义,有效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不签订三方协议,企业就要注意,从委托关系确定的那一刻起,就要注意全流程,始终保持三方共同参与。比如,任何两方的往来邮件、信函都应抄送第三方,特别是企业要随时掌握代理公司与采购商的业务进程。在第三种代理中,出现违约现象,则要及时披露代理关系。
此文由 网站目录_网站网址收录与提交入口 编辑,未经允许不得转载!: